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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释

2018-03-10 16:16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基金征收的具体执行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我们在此刊登《规定》释义,以便广大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基金征管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依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界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该规定确定基金缴纳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第二类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法》明确,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缴纳义务人仅指第一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生产具有自主品牌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也包括虽然没有自主品牌,但为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受托加工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也是基金缴纳义务人。《规定》第五条明确,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例如,A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品牌的洗衣机生产企业,A公司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其生产的洗衣机在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之内,应当在销售时缴纳基金。B公司具有洗衣机的生产能力,接受A公司的委托生产洗衣机,然后把生产完成的洗衣机移交A公司,B公司也是本《规定》所称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其受托生产的洗衣机,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时限要求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具体内容。

  我国当前只是对部分的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而不是对所有的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对于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5大种类的电器电子产品和相应的征收标准,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

  同时,《办法》第七条规定“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根据该规定,结合基金的征收目的和形势,可以预见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将会进行调整。如果有权机关对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的,那么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基金时将按照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基金的征收机关和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税种划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有明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这里所指的主管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

  《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为保证《规定》内容的完整性,对《办法》第九条进行了原文摘录。

  第五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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