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财税网-财务审计|税务审计|高新代理|专项审计|招投标审计|加计扣除审计|项目审计|资产评估|上市辅导|税收筹划|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税法实务 > 税收筹划 >  > 正文

合并纳税金融商品投资选择更丰富

2018-03-10 16:16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投资金融商品税负更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让企业投资金融商品的收入可以合并纳税,即企业在计算金融商品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时,由原来的盈亏“大类相抵”变成了现在的“整体相抵”。业内人士表示,这对于投资金融商品种类较多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并将有力促进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出台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金融产品被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四大类,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但是,63号公告改变了上述要求,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举例来说,某企业投资的金融商品主要有A股、H股、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外汇和外汇期货。2011年,该企业投资A股亏损500万元,投资H股盈利400万元,投资金融债券盈利2600万元,投资企业债券亏损600万元,投资外汇亏损400万元,投资外汇期货盈利300万元。这样,该企业投资股票亏损100万元,投资债券盈利2000万元,投资外汇亏损400万元,投资其他金融商品盈利300万元。

按照9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只能将其投资的金融商品按照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类分别纳税,需要缴纳营业税总额为(2000万元+300万元)×5%=115万元。但是,按照63号公告,假设上述企业到了2014年底取得同样的投资业绩,那么其所有的金融商品投资盈亏都可以互抵,其应缴纳的税款就变为(2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5%=90万元。和原来相比,税负降幅达到21.7%。

合并纳税促进证券行业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63号公告的内容非常少,但其受到的关注却非常多。这不禁让记者非常好奇:作为营业税计税的重要基础,合并纳税的方式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证券行业发展呢?

要把整个问题说明白,还需要从营业税的设计原理说起。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在最初设计时,确定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纳费用。实际操作中,对营业收入额的确定成为纳税和征管实践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会风控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在金融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确认营业收入额的工作变得日益复杂,在业内已成为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比如,金融商品交易的收入是净收入的概念,即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格扣去购入成本之后的净额,这与其他行业营业收入额为毛收入(不扣减相关成本)的情况有本质的不同。也就是说,其他行业可以直接根据收款情况确认营业收入,而金融商品交易收入则需要依据具体的计算来确认。正因为如此,9号文件设置了第四章“营业额的确定”,对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保险、储金等业务收入如何确认作了明确规定。

金融商品交易的净收入计算过程非常繁复,也是其他行业不能相比的。据了解,由于纳税期间内交易量可能非常巨大,金融商品收入所有的计算必须依据计算机系统完成,而成本的计算可以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及加权平均法等不同的选择。正因为如此,9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