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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在大陆个人消费常见涉税规定

2018-03-10 16:16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台籍个人在大陆常见的涉税税种为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进口税,针对不同税种,台籍个人应注意应税专案及纳税细节等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及处罚。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为台籍个人首要关注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大陆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在大陆取得的无论来源于境内或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纳税,但若居住超过五年,还应就非大陆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大陆纳税。台籍个人应区分收入种类,对比相关法规,及时办理申报及纳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台籍个人可能受到的处罚情形如下:

1.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可处以2,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罚款。

2.不进行纳税申报或不缴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同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依欠税金额万分之五追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追缴期为三年。

3.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触犯刑责

纳税人採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应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拒不补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补缴税款,仍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口税

台籍个人相对出入境频繁,根据大陆海关总署〔2010〕54号公告内容,台籍个人入境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口物品总值一旦超过人民币2,000.00元,或个人邮寄进口物品进口税额超过人民币50元的,则须缴纳进口税。

这裡应注意,个人在中国与境外间寄送物品每次存在金额上限,其中,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00元人民币。

进口税实际为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合併徵收税种,且根据关税税则委员会〔1994〕第4号文以及〔2011〕3号文有关要求,根据进口物品的种类,进口税税率分为10%、20%、30%及50%四类税率。

进口物品徵税时间为海关放行前,未交或漏交相关税款的,参照上述税收征管法及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对于应税未税或漏税物品,海关追缴的期限同样为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起三年内。

三、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所得及价外费用,为徵税范围,且只要应税行为发生地在境内或费用由境内支付,均应在大陆境内缴纳营业税。

其中营业税应税劳务,指除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取得的薪资报酬以外的所有取得收入行为,但另有规定的免征专案除外,如著作权转让收入(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行“营改增”政策,个人转让著作权也属于“营改增”范围,即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样适用免税政策。继上海之后,江苏、浙江等地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和上海保持著基本一致的政策)。

台籍个人若漏缴营业税,税收处罚同样参照上述税收征管法及刑法有关规定。

目前正值大陆“营改增”扩围期间,个人消费时还需注意有关增值税事宜。

四、其他税种

除上述外,外籍个人常遇到的应税税种为印花税、流转税附加费、房产税等,若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不申报纳税的,税收处罚规定与上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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