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财税网-财务审计|税务审计|高新代理|专项审计|招投标审计|加计扣除审计|项目审计|资产评估|上市辅导|税收筹划|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税法实务 > 增值税 >  > 正文

“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2018-08-28 07:36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