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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月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8-03-06 06:57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中秋佳节将至,在这传统的节日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此时向员工表达关怀,月饼是绝佳的选择。小小的月饼,承载着浓浓的心意,但在其背后,却隐藏着无情的税务风险,企业财税处理稍有差错,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怎样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呢?且看下文的分析。

一、发放月饼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企业以其生产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2、以外购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二、发放月饼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以资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增值税方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发放月饼的具体的账务处理

(1)企业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

月圆公司是一家月饼生产企业,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将公司生产的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共发放100盒月饼,账面价值8000元,公允售价10000元。

公司发放月饼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企业用外购月饼发放给职工

圆月公司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在中秋节来临之际,决定外购100盒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公司100名职工每人发放一盒月饼,采购成本10000元,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700元,已认证通过。

企业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应当将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发放月饼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四、发放月饼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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