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基本业务税务处理
【问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2)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费6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由于5天内将全部货款收回,根据合同规定,给予购买方5%的销售折扣,实际收取28500元。
(4)销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销售额12500元。酒厂负责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两批,两张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当月将第一批农产品投入生产,第二批用于本厂职工食堂。
(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支付买价7200元。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其中包含保险费、装卸费2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7)将特制粮食白酒25公斤用于厂庆活动,实际生产成本66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8)购进粮食酒精一批,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本月以购进粮食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一批白酒并于本月销售5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
(9)发出原材料一批,委托某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端薯类白酒,原材料成本12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本月尚未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加工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将收回的1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销售,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800元。
(10)销售厂房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为3年前以1000万元购买。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1.04万元,该设备为2007年购入,原值3万元。该酒厂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固定税额每公斤1元,果酒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酒精消费税税率5%,大豆为《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货物,取得的合法凭证已在当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4.该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5.该酒厂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6.该酒厂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解答】
(1)计算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6600×(1+10%)+50×0.5]÷(1-20%)×20%=1821.25(元)
(2)计算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1000×20%+200×2×0.5+30000×20%+20×2×1000×0.5+(12500+5000)÷(1+17%)×10%+[6600×(1+10%)+50×0.5]÷(1-20%)×20%+50×0.5+200000×20%+5×2×1000×0.5=74741.98(元)
(3)计算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12000+2000+100×2×0.5)÷(1-20%)×20%+100×2×0.5=3625(元)
(4)计算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17%+30000×17%+[(12500+5000)÷(1+17%)×17%]+[6600×(1+10%)+1821.25]×17%+200000×17%+1800×17%=43662.55(元)
进项税额=17000+6000×7%+30000×13%+7200×13%+(10000-2000)×7%+17000=39816(元)
应纳税额=43662.55-39816=3846.55(元)
(5)计算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1400-1000)×5%=20(万元)
(6)计算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4÷(1+4%)×4%×50%=0.02(万元)
【解析】
①酒厂购入的机械化生产线虽属于固定资产,但2009年之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②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