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财税网-财务审计|税务审计|高新代理|专项审计|招投标审计|加计扣除审计|项目审计|资产评估|上市辅导|税收筹划|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税法实务 > 个人所得税 >  > 正文

户口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在何处办理年所得1

2018-08-28 14:31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问题】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户口所在地在南京,工作所在地在苏州。该个人应该在何处办理年所得12万申报手续?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苏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