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财税网-财务审计|税务审计|高新代理|专项审计|招投标审计|加计扣除审计|项目审计|资产评估|上市辅导|税收筹划|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税法实务 > 房 产 税 >  > 正文

房企未支付的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

2018-08-28 14:33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