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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收入按预征率方式交纳土地增

2018-08-28 14:33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其取得的收入(以营业税的征收基数为基点)预征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自2011年1月19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第2号规定:按照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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