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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销_北京内资企业注销

2019-10-22 16:15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542 次 时间:2011-04-07 17:05

一、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七、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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