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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进出口税收政策的七大亮点

2018-03-10 16:16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以来,为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委对进出口税收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需求不振的背景下,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推进外贸结构优化升级给予了有力支撑,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主要政策变化分为七大亮点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加大优惠酬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财关税[2014]8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增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新增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增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明确:自2014年7月31日起,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在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该政策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同时,为了使上述政策平稳过渡又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行政审批公开事项权限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17项);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四类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是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主要包括:外贸与生产企业及视同自产出口退(免)税;营改增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与注销审批;集团公司免抵退税企业认定审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与审批;逾期申报退(免)税审批;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出口备案与核销审批;先退税后核销事项审批;免税卷烟核销;相关证明出具的核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免税品经营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二是海南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审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三是海南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审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四是出口消费品退关与退货补缴税款的审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完善补充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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