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读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一、基本规则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对第三条第三款做明确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所得,就不适用源泉扣缴。而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适用表
非居民企业类别 |
源泉扣缴适用所得类别 |
不适用所得类别 |
适用税率 |
协定国居民企业 |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 |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 |
前三项适用协定限制税率;其他按10% |
非协定国居民 |
企业所得税法所有应税所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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