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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解读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2018-03-10 16:16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随后,为落实习主席“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行动,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近日,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答:中国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在中国尚属较新的领域,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至今尚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中国税务机关在过去6年多的时间中,在一般反避税调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迫切感受到出台一套统一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办法》旨在为一般反避税条款提供详细的程序操作指引,以便建立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一般反避税机制。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也明确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等概念和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更精准地掌握启动一般反避税的尺度。

此外,《办法》还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办法》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记者:一般反避税针对什么样的避税安排?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里有两个要素,一个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然,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安排获取了税收利益,就认定其为一般反避税安排,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经济实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畴。

此外,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判定及纳税人自我评估,《办法》也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所有的境内以及跨境交易么?

答:《办法》不适用于下面两种情况:

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跨境的避税安排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而境内交易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两地之间重复征税,因此境内交易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现阶段本《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

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记者:《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也提到了应当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避税安排的范围,和《办法》里的相关规定有何联系?

答:本《办法》和现有的政策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规体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为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本《办法》在工作层面明确了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的具体判定要件,是对现有政策相关条款的细化和解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结合整个法规体系提供的原则性规定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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