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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要财税法规解读

2018-03-10 16:16http://www.cpa1999.com北京永中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坚持稳中求进的发展基调,着眼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工作,使我国财税改革取得了多项重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推进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

2014年1-6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修订完成的五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发布新制定的三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之后,又陆续发布了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之外的七项准则应用指南,为新准则的实施提供了详细指引。其中,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自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开始生效,其余七项准则于2014年7月1日开始生效,各准则要求不同程度的追溯调整。八项新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合并报表的范围、合营安排的判断、金融工具的分类、长期职工薪酬的精算、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等内容,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各类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的影响较大。

财政部修订或制定上述八项新准则,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1)整合国内准则相关文件。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又陆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工作通知等文件,对部分准则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此类修订内容散见于各项文件中,未纳入准则正文,不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实施。

(2)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了多项“金融危机项目”相关准则,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雇员福利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等。几项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应对金融危机质疑而推进取得的重要成果,其中,控制模型、公允价值计量模型等新理论,对未来准则的修订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为了整合、统一国内准则相关文件,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2年发布了八项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最终完成了新准则的修订工作。

为稳步做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工作,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八项新准则实施相关的配套文件。其中,国资委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5号),要求中央企业“准确把握新发布会计准则要求,做好会计核算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并对央企设立的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在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2014年12月2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4号),对上市公司执行八项新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继续扩大

2014年,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推进、深化了“营改增”税制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月20日发布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对邮政企业和铁路运输“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了明确。根据两个文件,经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其增值税征收办法为:总机构汇总计算当期提供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或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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