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一)
原《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颁布的,六章94条,修订草案为十一章139条。
最大的变化是完善了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如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增加了税额确认的章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有权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定。”“经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或者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额确认通知书。”
具体看对照表分析,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编制而成: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
修改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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