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优惠政策知多少
现行资源税共七大税目,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上涉及各税目下的明细税目,不仅有基本优惠和特案优惠,而且每一项优惠都有时限,在备案事项上也有特别规定。本文为纳税人归集整理了资源税涉及优惠的内容和政策依据。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