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咨询升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等问题。江苏国税12366在梳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
税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咨询热点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财税〔201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度申报纳税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