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一、 综合类资料
1、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
3、历次验资报告;
4、本年度涉及公司章程变动、财务制度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
5、过去年度的税务鉴证报告;
6、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7、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审计年度的总帐、明细账、会计凭证;
2、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及清单;
3、财产损失形成的相关证明资料。
(一)现金损失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坏账损失法定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存货损失证据资料
1.盘亏的存货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固定资产证据资料
1.盘亏的固定资产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
3、历次验资报告;
4、本年度涉及公司章程变动、财务制度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
5、过去年度的税务鉴证报告;
6、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7、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审计年度的总帐、明细账、会计凭证;
2、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及清单;
3、财产损失形成的相关证明资料。
(一)现金损失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坏账损失法定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存货损失证据资料
1.盘亏的存货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固定资产证据资料
1.盘亏的固定资产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